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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1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報酬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1150號 上 訴 人 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思路訊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度訴字 第1150號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6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,7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愛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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