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70號
原 告 長盟
不動產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陳冬梅
被 告 東宮戲院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志山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
報酬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
須具備之程式。
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,經本院於民
國105 年3 月25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547 號裁定命原告於5
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1,492元,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4 月
1 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。茲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
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
可稽,其訴顯
難認為合
法,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
書記官 許清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