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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1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71號 原   告 鉅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宇傑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複代理人  米承文律師 被   告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白智榮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 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106年6月26日上午10時40分,在本 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因原不爭執事項所列 諸款並未就法律上爭點之「系爭契約終止應歸責對象」部分為事 實部分之整理,致使兩造就契約終止之原因事實部分是否爭執並 不明確,此部分應有再行調查之必要,知如主文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美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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