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71號
原 告 鉅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宇傑
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
律師
被 告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
法定代理人 白智榮
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1日所為之判決,
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中關於「原告複代理人米承文律師」之記載,應更正刪
除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
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
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原告複代理人米承文律師業於105年8月17日解除委任(本
院卷一第157頁),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
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
書記官 黃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