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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1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11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宣日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發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宣日光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明志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(下同)505,57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,265元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 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12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美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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