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13號
原 告 昱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志安
被 告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義成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
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
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
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貨款訴訟,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
費,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1日以105年度補字第629號裁定
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,043
元,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,該裁定已於105年4月13日送達
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
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
況查詢清單在卷
足憑,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顯
難認為合法
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
法 官 賴秀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
書記官 許千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