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28號
上 訴 人 昆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傅坤霖
被
上訴 人 李宜娟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
國107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上訴利益
為新臺幣(下同)807,066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3,215元,未
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3,215元
,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,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,及關
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,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,
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資念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