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23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股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235號 原   告 海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遵善 被   告 孫睿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00,000元。 訴訟費用(除縮減部分外)由被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。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起訴(聲請法院核發支付 命令)時原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1,172,00 0元,及自民國104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需繳付應出資額 百分之一之違約金。嗣於本院105年7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, 以言詞變更聲明為:被告應給付原告80萬元,並經記明筆錄 在卷。核原告所為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合於法律 規定,應予准許。 貳、實體方面 一、原告主張: (一)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、如附表所示面額各10萬元之本票共 8紙(下稱系爭本票),詎票據屆期,被告未依約清償債 務,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。 (二)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80萬元。 二、被告抗辯: (一)當初是因為向原告購買購買訴外人天鈞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(下稱天鈞公司)之股份共180萬元,才會開立面額各10 萬元之本票共18紙交給原告,其中有3紙本票尚未到期, 且我已經付了70萬元給原告,如果我現在有錢,也會繼續 給,只是現在沒有錢了。 (二)並答辯聲明:駁回原告之訴。 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 (一)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為發票人之系爭本票,屆期後經提示 未獲清償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本票及兩造 簽立之股權轉讓協議為證,復為被告所不爭執,堪信為真 。 (二)按付款人於承兌後,應負付款之責;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 與匯票承兌人同,票據法第52條第1項、第121條分別定有 明文。本件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本票,屆期提示未 獲清償,迄今尚積欠原告如主文所示之票款本金。從而, 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票款80萬元,即 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 (三)至於被告雖辯稱其無力清償云云,惟有無資力償還,乃係 執行問題,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(最高法院19年 上字第1733號民事判例要旨參照),是被告此部分抗辯縱 然屬實,亦無從解免其依法應付之票據債務人責任,併予 敘明 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基於票據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80萬元 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本件原告起訴時,所主張之請求 權基礎除票據之法律關係外,尚包括兩造間就天鈞公司所為 之股權轉讓協議。嗣原告於本院105年7月20日審理時,始表 示僅依票據法律關係而為請求,故本件並未適用簡易程序, 而無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適 用,併予敘明。 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附表 ┌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│發票人 │金 額│票號 │發票日 │到期日 │ │號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│孫睿辰 │10萬元 │WG0000000 │104.04.08 │104.11.27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孫睿辰 │10萬元 │WG0000000 │104.04.08 │104.12.25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 │孫睿辰 │10萬元 │WG0000000 │104.04.08 │105.01.25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4 │孫睿辰 │10萬元 │WG0000000 │104.04.08 │105.02.25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5 │孫睿辰 │10萬元 │WG0000000 │104.04.08 │105.03.25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6 │孫睿辰 │10萬元 │WG0000000 │104.04.08 │105.04.25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7 │孫睿辰 │10萬元 │WG0000000 │104.04.08 │105.05.25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8 │孫睿辰 │10萬元 │WG0000000 │104.04.08 │105.06.25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