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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3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決議無效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1302號 原   告 劉簡綉桃       吳銘麟       銘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素足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共   同 複代理人  王雅雯 被   告 臺中市潭子區弘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代理人  陳志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決議無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7 年10月25日下午3 時50分 ,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家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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