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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3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決議無效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13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簡綉桃       吳銘麟       銘佐科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素足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臺中市潭子區弘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 國107 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之 價額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65 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 萬6,002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,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,載明應廢棄 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,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 據,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,即駁回其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家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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