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0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劉簡綉桃
吳銘麟
銘佐科技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
代理人 劉素足
被
上訴 人
即
被 告 臺中市潭子區弘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
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
國107 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之
價額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價
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65 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
定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為2 萬6,002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,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,載明應廢棄
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,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
據,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,即
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
書記官 許家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