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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3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46號 原   告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法定代理人 王如哲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 複代理人  周家年律師 被   告 廷元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前於民國105年4月29日裁 定,依原告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(下同)316萬9020元核計,命 原告補繳裁判費3萬2383元。惟查,原告於起訴前已先聲請本院 調解,並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。原裁定未予以納入計算並扣除 ,即有未合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,裁定返還 向原告溢收之裁判費2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念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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