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46號
原 告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
法定
代理人 王如哲
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
律師
複代理人 周家年律師
被 告 廷元清潔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俊燁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前於民國105年4月29日裁
定,依原告
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(下同)316萬9020元核計,命
原告補繳
裁判費3萬2383元。
惟查,原告於起訴前已先
聲請本院
調解,並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。原裁定未
予以納入計算並扣除
,
即有未合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,裁定返還
向原告溢收之裁判費2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
書記官 劉念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