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66號
上 訴 人 賴建岦
被
上訴人 竹銘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施秉釗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建物移轉登記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
國106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,716,500元,應徵
裁判費
101,292元,上訴人僅繳納58,969元,尚欠42,323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42,323元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
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
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
法 官 夏一峯
法 官 施吟蒨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
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
抗告費。其餘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怡
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