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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3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撤銷建物移轉登記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1366號 上 訴 人 賴建岦 被 上訴人 竹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秉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建物移轉登記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6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,716,500元,應徵裁判費 101,292元,上訴人僅繳納58,969元,尚欠42,323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42,323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夏一峯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 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 抗告費。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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