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93號
原 告 源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施騰秋
訴訟代理人 蔡振修
律師
複代理人 陳盈如律師
被 告 力皇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羅莘凱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,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5 年
10月27日下午2 時20分,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。原告
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附記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
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彥蓉
附記事項:
被告業於104 年10月27日經新北市政府以新北府經司字第104519
03440 號函解散登記,有原告所提經濟部105 年5 月26日經授中
字第10535070790 號函附卷
可稽,是被告已進入清算程序,應以
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,原告起訴僅列董事長羅莘凱為法定代理
人,其起訴之程式即有欠缺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
書規定,命原告依公司法第322 條:「公司之清算,以董事為清
算人。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,不在此限
。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,法院得因
利害關係人之
聲請,
選派清算人。」規定,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
住居所地
址,並提出其
戶籍謄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