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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3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1393號 原   告 源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騰秋 訴訟代理人 蔡振修律師 複代理人  陳盈如律師 被   告 力皇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莘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,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5 年 10月27日下午2 時20分,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。原告 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附記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 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附記事項: 被告業於104 年10月27日經新北市政府以新北府經司字第104519 03440 號函解散登記,有原告所提經濟部105 年5 月26日經授中 字第10535070790 號函附卷可稽,是被告已進入清算程序,應以 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,原告起訴僅列董事長羅莘凱為法定代理 人,其起訴之程式即有欠缺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,命原告依公司法第322 條:「公司之清算,以董事為清 算人。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,不在此限 。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 選派清算人。」規定,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 址,並提出其戶籍謄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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