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25號
原 告 林明燦
原 告 林明義
上二人共同
訴訟
代理人 黃映智
律師
被 告 晶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賀正中
被 告 恆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孫慧華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黃士哲律師
許桂挺律師
共 同
複代理人 羅仕銘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因事證未明,尚待釐清,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6
年11月14日上午10時10分,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。當
日請當事人遵期務必到庭;另請被告訴訟代理人補正下列事項:
1.自104年7月10日起至105年3月31日止,被告仍承租
系爭建物之
租賃契約。
2.被告依約
按期給付租金之憑證(含數額及入帳資料)。
3.被告援引
民法第828條規定
準用同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之基礎
事實為何,請以書面陳報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建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