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25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晶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賀正中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恆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孫慧華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林明燦
林明義
上列
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425號返還房屋事件,上訴
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5萬2100元,應
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1萬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
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部分
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建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