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80號
原 告 蔡富亘
訴訟
代理人 蔡俊宏
被 告 宇洊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娟娟
兼
訴訟代理
人 鄭順章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王勅元
上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106年7月18日上午10時,在本院第
六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
書記官 蔡秀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