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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6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票據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1643號 原   告 益禾農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水盛 被   告 榮添肉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58 萬元(計算式: 130 萬元+28萬元=158 萬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642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8   日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清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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