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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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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6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16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馬上停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隆程       雷大勵       王雲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聯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因105年度訴字 第1669號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66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,74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秀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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