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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7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租金債權不存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17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米林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瓊方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呂曜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租金債權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,329,972元,應徵裁判費65, 8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 費65,800元,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,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 理由,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,逾期不繳上 訴裁判費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卉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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