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4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米林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瓊方
被
上訴 人
即
被 告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
法定代理人 呂曜志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租金
債權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
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
查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,329,972元,應徵
裁判費65,
8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
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
費65,800元,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,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
理由,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,逾期不繳上
訴裁判費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
書記官 葉卉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