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97號
原 告 嘉信遊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妙娟
被 告 聖林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左永鳳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和解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
具備之程式。
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05年5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05
年5月27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原告逾期
迄未
補正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
書記官 吳克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