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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8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07號 原   告 榮聯紙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卓敏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複 代 理人 許煜婕律師 被   告 誠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志誠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7年6月14日下午2時15 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。 二、原告擴張聲明:⑴被告應給付原告181萬4135元及其中160萬 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,其餘21萬4135元自106年1 2 月15日辯論意旨狀送達被告翌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年 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請兩 造各自陳報原告106 年12月15日辯論意旨狀何時送達被告, 並提出釋明證據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馨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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