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07號
原 告 榮聯紙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卓敏
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
律師
複 代 理人 許煜婕律師
被 告 誠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薛志誠
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7年6月14日下午2時15
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。
二、原告
擴張聲明:⑴被告應給付原告181萬4135元及其中160萬
元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
翌日起,其餘21萬4135元自106年1
2 月15日辯論意旨狀送達被告翌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
按年
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⑵願供
擔保請准宣告
假執行。請
兩
造各自陳報原告106 年12月15日辯論意旨狀何時送達被告,
並提出釋明證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
書記官 許馨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