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67號
上 訴 人 昱凱工業社即劉永圳
上訴人即
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泰億資源回收有限公司因105年
度訴字第1867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689,440元【0000000元+(000000
元×4個月)-694,500元(未上訴部分)=1,689,440元】,應
徵第二審
裁判費26,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
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
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
書記官 黃鴻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