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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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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8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償還應收帳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1871號 原  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吳國棟 被   告 金星餐盒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昱志 人 當事人間償還應收帳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所為裁定,應予撤銷。 理 由 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,就本民事訴訟事件裁 定命候補法官黃杰法官為受命法官,行準備程序。茲因本院事務 分配依法將本案改分由已實任之李蓓法官為受命法官,依法已得 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,而本件合議庭認無合議之 必要,且尚未經言詞辯論程序,撤銷本院上開主文所示之裁定 ,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李 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采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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