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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9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訂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1903號 上 訴 人 昱彤實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芸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, 上訴人不服民國106年10月27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903號第一審 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100萬8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498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年   11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年   11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英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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