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03號
上 訴 人 昱彤實業有限公司
即
被 告
法定
代理人 陳芸嬅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,
上訴人不服民國106年10月27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903號第一審
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人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100萬8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萬6498元未據上訴
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黃英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