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土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拓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松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邱旭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林晉諒間請求返還土地 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 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」(亦即對第一審判決其 敗訴部分究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,及其不服部分之上訴利 益為何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,以利本 院據以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美萍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