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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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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193號 上 訴 人 保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祐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仁模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 上訴人不服民國105年6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(105年度訴字第 193號),提起上訴。經查: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3,464,081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,029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愛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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