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3號
上 訴 人 保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祐助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仁模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
上訴人不服民國105年6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(105年度訴字第
193號),提起上訴。
經查: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
訴訟標的金額
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3,464,081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53,029元
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
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
書記官 魏愛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