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93號
原 告 陳鉅昇
上列原告
被告志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,補正
起訴狀上被告志源工業股份
有限公司之真正
住所或
居所、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
代理人之
戶
籍謄本,逾期即
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職業及住
所或居所,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,應記載其名稱及事
務所或營業所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志源工業股份有限
公司之真正住所或居所、公司登記資料及其
法定代理人之戶
籍謄本,致無法送達文書,
於法不合,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
書記官 吳慕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