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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9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租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93號 原   告 陳鉅昇 上列原告被告志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,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志源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之真正住所居所、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戶 籍謄本,逾期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,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,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志源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之真正住所或居所、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 籍謄本,致無法送達文書,於法不合,應定期間命其補正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慕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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