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0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管理費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105年度訴字第200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大台北華城華城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元滄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宗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,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7月15 日所為裁定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撤銷。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抗告意旨略以:抗告人已於民國105年7月11日在便利商店繳 交裁判費,有收據為憑。爰提起本件抗告,並聲明:原裁定 廢棄;程序費用及抗告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等語。 二、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,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,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本院前以抗告人提起 給付管理費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,於105年6月3日以105年 度補字第995號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 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合法送達原告收受,嗣因無抗告人遵 期補繳裁判費之資料,本院於同年7月15日即以105年度訴字 第2009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起訴。茲查抗告人實已於前揭補 費裁定所附之繳款期限內(即至105年7月22日止)之105年7 月11日至某便利超商店繳交裁判費,該筆裁判費遲至105年7 月21日始轉入本院收受,有本院規費繳款單繳款收據、商店 代收專用繳款證明、發票及本院核發之收據等在卷可按,既 此,本院於105年7月15日以抗告人未具繳納裁判費用而為上 開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起訴,自有違誤,揆之前揭說明,本院 前揭裁定即有未合,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。為有理由,原裁 定應予撤銷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 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郁慈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