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32號
原 告 歐雅特家藝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賜榮
訴訟代理人 周軒毅
律師
上原告與
被告文鼎興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。原告起
訴雖據繳納
裁判費新台幣8,810元,
惟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
為新台幣848,13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,250元,原告僅
繳納新台幣8,810元,尚欠新台幣44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,向本
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
書記官 蔡秀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