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082號
原 告 良鴻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千芬
訴訟代理人 鍾良鑫
被 告 佳助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顏意
臻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於民國105年9月8日
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貳仟柒佰捌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
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點計算之利
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程序部分:
被告受
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,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核
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,
爰依原告之
聲請,由
其
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自民國104 年12月間起至105 年4 月間
向原告購買貨物,約定貨到後3 個月月底結帳付款(詳如附
表),另被告於104 年12月28日、105 年1 月11日分別向原
告借款5 萬元、6 萬元,並約定於105 年1 月31日清償,
詎
屆期被告
非但未依約給付貨款,亦拒絕清償借款,爰依買賣
及消費借貸之
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。
並聲明:如主文第1
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
惟提出書狀答辯
略以:原告尚
未將動力貨款差額71,883元及4 月份出貨由原告開立發票,
實為被告公司客戶之差額扣除等語置辯。
四、法院之判斷
㈠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
業據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匯款單2 張、
出貨單15張、拖運單15張、發票13張等件為證;而被告未於
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雖提出
上開抗辯,惟並未舉證
以實其說
,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,經調查證據之結果,
核與原告
主張之事實相符,自
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㈡、按稱買賣者,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,他方支
付價金之契約。又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
其他代替物之
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
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,
民法第345 條第1 項、第474 條第
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本件被告既向原告購買貨物及借貸如附
表所示金額,而尚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本金未清償,且約定
之清償期已到期,
揆諸前開說明,原告依
買賣契約及消費借
貸契約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㈢、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
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
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
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其催
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
債權人起
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
督促程序送達
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相類
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,民法第229條第1項、第2
項定有明文。又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
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
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率較高者,仍
從其約定利率。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
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,民法第233 條第1 項、第
203 條亦有明文。本件原告對被告之買賣價金債權及借款債
權,雖均約定清償日期,惟原告請求自支付命令
繕本送達
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,自為法之所許。
據上論結,本件
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
項前段、第78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
一、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二、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
。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三、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(一)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
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(二)上訴理由(民事訴訟法
第441 條第1項第3款、第4款),提出於第一審法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葉卉羚
附表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項目 │出貨日期 │金額(新臺幣) │約定給付清償日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貨款 │104.12 │163,511元 │105.3.3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貨款 │105.1 │26,566元 │105.4.3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貨款 │105.2 │160,361元 │105.5.3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貨款 │105.3 │30,020元 │105.6.3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5 │貨款 │105.4 │12,328元 │105.7.3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 │借款 │104.12.28 │50,000元 │105.1.3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7 │借款 │105.1.11 │60,000元 │105.1.31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