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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08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2082號 原   告 良鴻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千芬 訴訟代理人 鍾良鑫 被   告 佳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於民國105年9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貳仟柒佰捌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點計算之利 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程序部分: 被告受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,依原告之聲請,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自民國104 年12月間起至105 年4 月間 向原告購買貨物,約定貨到後3 個月月底結帳付款(詳如附 表),另被告於104 年12月28日、105 年1 月11日分別向原 告借款5 萬元、6 萬元,並約定於105 年1 月31日清償, 屆期被告但未依約給付貨款,亦拒絕清償借款,爰依買賣 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 項所示。 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提出書狀答辯略以:原告尚 未將動力貨款差額71,883元及4 月份出貨由原告開立發票, 實為被告公司客戶之差額扣除等語置辯。 四、法院之判斷 ㈠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匯款單2 張、 出貨單15張、拖運單15張、發票13張等件為證;而被告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雖提出上開抗辯,惟並未舉證以實其說 ,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,經調查證據之結果,核與原告 主張之事實相符,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 ㈡、按稱買賣者,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,他方支 付價金之契約。又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 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 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,民法第345 條第1 項、第474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被告既向原告購買貨物及借貸如附 表所示金額,而尚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本金未清償,且約定 之清償期已到期,揆諸前開說明,原告依買賣契約及消費借 貸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㈢、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人起 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相類 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,民法第229條第1項、第2 項定有明文。又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率較高者,仍 從其約定利率。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 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,民法第233 條第1 項、第 203 條亦有明文。本件原告對被告之買賣價金債權及借款債 權,雖均約定清償日期,惟原告請求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,自為法之所許。 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、第78條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一、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二、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三、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(一)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(二)上訴理由(民事訴訟法 第441 條第1項第3款、第4款),提出於第一審法院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附表 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項目 │出貨日期 │金額(新臺幣) │約定給付清償日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貨款 │104.12 │163,511元 │105.3.31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貨款 │105.1 │26,566元 │105.4.3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 │貨款 │105.2 │160,361元 │105.5.31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4 │貨款 │105.3 │30,020元 │105.6.3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5 │貨款 │105.4 │12,328元 │105.7.31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6 │借款 │104.12.28 │50,000元 │105.1.31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7 │借款 │105.1.11 │60,000元 │105.1.31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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