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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0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87號 原   告 鄉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錦樑 被   告 鞏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麗惠 上開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 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6月 28日送達原告指定之代收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 逾期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婉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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