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57號
原 告 立新精密刀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如梅
訴訟代理人 陳二林
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
律師
被 告 劉育純
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6年4月12日下午2時15分
,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,並請被告及訴訟代理人就原告於
106年3月16日具狀所提出檢討報告、
切結書提出意見(包含是否
爭執真正,如不爭執真正,則書寫動機、內容真意等),且請
兩
造確認
上開切結書之書立背景是否包含兩造對本件事件有和解之
默契,如有,其內容為何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
書記官 廖于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