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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1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2157號 原   告 立新精密刀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如梅 訴訟代理人 陳二林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 被   告 劉育純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6年4月12日下午2時15分 ,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,並請被告及訴訟代理人就原告於 106年3月16日具狀所提出檢討報告、切結書提出意見(包含是否 爭執真正,如不爭執真正,則書寫動機、內容真意等),且請兩 造確認上開切結書之書立背景是否包含兩造對本件事件有和解之 默契,如有,其內容為何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于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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