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92號
上 訴 人 三意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峻誠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192號第一審
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5
1,7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0,740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
書記官 黃泰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