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05號
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春臺
被 告 宏麟華行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
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起
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16日
以105 年度補字第944 號裁定,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
正,並
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該裁定已於同年6
月23日合法送達原告。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多元化案件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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詢表查詢在卷
可憑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雅心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
書記官 黃英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