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22號
上 訴 人 潤慶股份有限公司
法 定
代理 人 徐莉卿
被
上訴 人 約瑟芬貿易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余承澐
上列
當事人間
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22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
經查,
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
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8萬3976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萬
7686元;又本件
反訴部分之上訴標的價額為56萬8943元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9255元,
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
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
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
),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。
其餘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
書記官 賴 榮 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