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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2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2222號 上  訴  人 潤慶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徐莉卿 被 上訴 人 約瑟芬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余承澐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2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經查,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8萬397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 7686元;又本件反訴部分之上訴標的價額為56萬8943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9255元,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 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 ),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。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 榮 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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