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24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240號 原   告 新航線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鍚徽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 李秉哲律師 被   告 鉅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麗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貳萬捌仟參佰壹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 零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被告鉅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主張:兩造本為合作廠商,被告因承攬臺灣中油股份有 限公司(下稱中油公司)臺中營業處加油站CIS照明等設備 購置工程(下稱系爭工程),而於民國103年7月4日與原告 簽訂承攬契約(下稱系爭承攬契約),約定系爭工程由原告 代為施作。原告已將系爭工程施作完成,得請領之各項工 程款詳如附表所示,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107萬3730元。 另原告為標得系爭工程,先代被告支付中油公司押標金23萬 元,被告於得標後亦應返還之。因被告分別於103年12月31 日、104年1月3日各給付原告現金2萬元,又被告為支付系爭 工程款,曾開立本票1紙(票據號碼CH0000000、面額43萬 5415元),因原告未獲兌現,而向鈞院聲請本票強制執行, 為免重複請求,爰將上開金額悉予扣除。核計結果,原告尚 得向被告請求工程款82萬8315元,被告屢經催討,均置之 不理。為此,爰依系爭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,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 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。 四、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,業據其提出實際施工工程款估價單影 本、105年度司票字第1812號本票裁定影本、103年12月31日 被告所開立之本票1紙、被告永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:000-00 0-0000000-0之存摺影本1份、原告應付票據簽回聯(日期 103年7月4日)、被告簽發之支票影本1張、系爭承攬契約書 影本、系爭工程各部分完工照片72張、本院民事執行處105 年8月19日中院麟民執105司執菊字第75188號通知及中油公 司油品行銷事業部臺中營業處105年8月9日中政發字第10510 439810號函、被告與中油公司就系爭工程合約之各部分工程 履約保證金及保固期限保留工程款合計95萬2032元列表等件 為證。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,本院調查上開證據之結果,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。 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系爭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 尚積欠之各項工程款合計82萬8315元,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 繕本送達(見支付命令卷第28頁)之翌日即105年6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,為有理 由,應予准許。 六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、第78條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附 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念豫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