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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2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22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鉅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麗梅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新航線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鍚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82萬831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萬354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 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念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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