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40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鉅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詹麗梅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新航線廣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鍚徽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82萬8315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
1萬354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
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
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
書記官 劉念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