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62號
上 訴 人 陳鏡
被
上訴人 郁榮園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麗娟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
國105 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41 萬
3,392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7,137 元。此費用未據上訴人
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,併提出上訴
理由狀表明上訴理由,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
法 官 賴恭利
法 官 陳玟珍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
書記官 洪翊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