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82號
上訴人即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
法定
代理人 王俊傑
被上訴人即上訴人
即
被 告 九福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國紋
一、上列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即原告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、上訴
人即被上訴人即被告九福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
賠償事件,上訴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、九福科技顧問股
份有限公司均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所為105年度訴
字第2382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均未據繳納第二審
裁
判費。
二、查
本件上訴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上訴部分之
訴訟標的金
(價)額應為新臺幣(下同)3,322,704元,應徵第二審裁
判費50,950元。茲限上訴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
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
上訴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之上訴。
三、查本件上訴人九福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之訴訟標
的金(價)額為355,02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,790元。茲
限上訴人九福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人九福科
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采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