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70號
原 告 尚友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冠宇
被 告 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江新富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
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僅繳納部分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(下同
)105年7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
105年7月18日送達原告指定處所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憑,其訴
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魏愛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