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90號
上 訴 人 林明宗
被
上 訴人 金宏不銹鋼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斐如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0月1
7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
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
定駁回之。」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0月17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,其
上訴狀未表明對於第1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
更之聲明,且未繳納
裁判費,
上訴程式尚有欠缺,經本院於
民國105年10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前
開程式欠缺,該項裁定業於民國105年11月3日送達上訴人,
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上訴人逾期
迄未補正,未補裁判費部
分並有本院民事科收費查詢表附卷
可參,其上訴程式
即有未
合,應予駁回其上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劉家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