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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5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90號 上 訴 人 林明宗 被 上 訴人 金宏不銹鋼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斐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0月1 7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 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 定駁回之。」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0月17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,其 上訴狀未表明對於第1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,且未繳納裁判費,上訴程式尚有欠缺,經本院於 民國105年10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前 開程式欠缺,該項裁定業於民國105年11月3日送達上訴人,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,未補裁判費部 分並有本院民事科收費查詢表附卷可參,其上訴程式即有未 合,應予駁回其上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家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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