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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5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91號 原   告 郁榮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麗娟 被   告 陳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。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,視為起訴, 須補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7日以105 年度補 字第1288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如數補正,該項裁定業於同 年8 月2 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等 在卷可據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謝明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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