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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6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分配表異議之訴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19號 原  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胡原通 被   告 陳悅寧       黃錦堂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 被   告 久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秀姬 上列當事人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後雖已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(下同)24,661元,本件已依民事訴訟法第204 條規定 分別辯論:(一)原告對於被告久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, 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9,284元【說明:如依原告主張剔除被告 久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受分配之金額,其餘不變,則原告受分配 金額可望提高為707,811 元,而目前分配表所載原告受分配金額 為638,527 元,其差額為69,284元(計算式:707,811-638,527= 69,284)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;(二)原告對於被告 陳悅寧、黃錦堂之訴訟,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,381,623 元【 說明:如依原告主張剔除被告陳悅寧、黃錦堂受分配之金額,其 餘不變,則原告受分配金額可望提高為3,020,150 元,而目前分 配表所載原告受分配金額為638,527 元,其差額為2,381,623 元 (計算式:3,020,150-638,527= 2,381,623)】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4,661元。則原告所繳24,661元,抵充(一)部分之裁判費 1,000 元後,餘額為23,661元。(二)部分之裁判費24,661元, 扣抵23,661元後,尚欠1,0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,向本院補繳上述不 足額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上述(二)部分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明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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