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2號
反訴原告 鑨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煜竑
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
律師
上列
反訴原告與
反訴被告鍵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
等事件,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反訴之
訴訟
標的金額為315 萬9,786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2,284 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反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
書記官 黃俞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