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2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鑨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煜竑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鍵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
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2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
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就本訴部分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452 萬2,714 元,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15 萬9,786
元,共計768 萬2,50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1萬5,696 元,未
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上訴
裁判費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
書記官 黃俞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