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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2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反訴原告 鑨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煜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鍵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 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2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就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452 萬2,714 元,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15 萬9,786 元,共計768 萬2,5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5,696 元,未 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上訴 裁判費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廖欣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俞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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