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621號
原 告 慧音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胡意忠
被 告 璟錩自動控制器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詹景舜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4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肆萬伍仟陸佰零肆元,及自民國一○
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貳佰零壹元為被告供
擔保後
,得
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肆萬伍仟陸佰零肆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一、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擴張或
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
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查
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:被
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645,604元,及自民國105年7
月4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嗣於105年10月24
日本院言詞辯論
期日,原告當庭變更聲明請求:被告應給付
原告645,604元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
翌日(即105年
9月23日)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合於前開規定,應予准許。
二、被告經
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
爰依原告
聲請,由其
一造辯論而為
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
兩造於103年8月26日口頭約定以半成品加工方式
合作生產,由原告將電子板半成品出貨予被告,並將組裝、
測檢等流程傳教予被告,被告則應於出貨日之當月起4個月
付清貨款。而原告已依約自103年8月26日起至同年12月23日
止出貨予被告,貨款共計645,604元,被告卻遲遲未給付貨
款,
迄今尚積欠貨款645,604元,為此爰依兩造間口頭約定
契約
法律關係,訴請被告給付貨款645,604元等語。
並聲明
:(一)被告應給付原告645,604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
被告之翌日(即105年9月23日)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(二)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
以供本院審酌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(一)原告主張
上開事實,
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出貨單、寄
貨單、請款單、對帳單等影本為證,而被經合法通知,未
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
審酌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
準用第1項規定,視同
自認,
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正。從而,原告主張依兩造
間口頭約定契約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貨款645,604元
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(二)另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
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,負遲延
責任;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
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
,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
經
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
督促程序送達
支付命令,
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,
民法第
229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按遲延之債務,以
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
遲延
利息。但約定利率較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;應付利息之
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
分之5,民法第233條第1項、第203條亦分別明定。查本件
原告對被告之貨款債權,既經原告提起訴訟,且起訴狀繕
本業於105年9月22日合法送達被告,此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
佐,則被告迄未給付,應負遲延責任,
是以,原告請求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5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,
核無不合,
應予准許。
四、綜上,原告依兩造間口頭約定契約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
貨款645,604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(即105年
9月23日)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
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並同時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
裁判費7,050元,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。
五、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,
核與民事訴訟法第
390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,茲酌定相當
擔保金額准許之。另
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
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
而免為假執行,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
法 官 賴秀雯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
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
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
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
書記官 許千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