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41號
原 告 王招治即雅頓石材工程行
訴訟
代理人 黃翎芳
律師
複 代 理人 林思儀律師
被 告 金保國石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政民
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
複代 理 人 姚筑鈞
上列
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因尚有待調查之處(有關
被告主張瑕疵部分有通知證人張崇益到庭說明之必要,並請原告
及負責與張崇益聯繫之人到庭),應命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
民國106年10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黃鴻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