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41號
上 訴 人 金保國石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政民
上訴人與王招治即雅頓石材工程行因105年度訴字第2641號給付
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514,307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8,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黃鴻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