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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6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2641號 上 訴 人 金保國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政民 上訴人與王招治即雅頓石材工程行因105年度訴字第2641號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514,307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,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鴻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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