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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7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27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鋐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鈺盛全球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84萬元,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萬3,710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麗玉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國聖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何紹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千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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