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28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鋐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文華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鈺盛全球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
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84萬元,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萬3,71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
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麗玉
法 官 吳國聖
法 官 何紹輔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洪千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