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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7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定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2730號 上 訴 人 振茂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品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等 事件,上訴人不服民國107年3月9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730號第 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363萬953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554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小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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