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30號
上 訴 人 振茂木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振鵬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品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等
事件,上訴人不服民國107年3月9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730號第
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人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363萬9536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5萬5554元未據
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
駁回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
書記官 王小芬